被告宁先生于2014年分四次向原告购买了苹果手机一部、凉鞋一双、酷派手机一部及索尼手机一部,每份订单均使用“京东白条”服务分12期和24期不等分期付款,但被告未按照约定在到期日前支付全部应付货款,截至起诉时被告共欠京东货款6000元和分期服务费193.59元,根据原被告签署的《信用付款(京东白条)服务协议》,宁先生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收取相应违约金。
据了解,“京东白条”主要内容是消费者在京东购物便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个人贷款支付,并在3~24个月内分期还款,逾期未还的用户按每日0.03%的费率向京东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