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新《广告法》首次明确了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新《广告法》第38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通俗地讲,长虹电视若出现质量问题,邓超要负相关责任!但让一个明星给电视机的质最把关,真的靠谱吗?现在邓超以长虹兼职员工、产品经理的角色出席各种活动,树立企业形象、吸引眼球的作用起到了,还回避了相关责任!
其次,新《广告法》对明星代言有诸多限制。比如保健品不得使用明星代言,某瘦身产品只好将范冰冰形象从宣传品及外包装撤下。如今,可以请范大美女做“产品经理”了!再比如要求明星只能为自己使用过的产品代言,男明星代言妇女用品的财路看似会被断掉。别担心,可以请他做产品经理……
成龙、李冰冰、汤唯、李玉刚等明星为地产项目代言的情况也相当普遍。一套房子动辄百万、千万,如果顾客诉开发商进而获胜,明星要赔的钱恐怕会远远超过收取的代言费。再说明星不是业主,没有代言资格。什么?送成龙一套,可以呀,但人家不一定看得上您的项目!现在好了,用“顾问”、“经理”的头衔就可以解决问题,广告法管不着!
邓超不是第一位成为企业“员工”的形象代言人更不是最后一位。早在6月17日,Angelababy(杨颖)就成为 “扫货神器”(洋码头旗下APP)的明星产品经理。
汪峰发表《我想当个产品经理,于是我要做fiil耳机》一文。据说投了几万美元、还自任董事长,成为又一名“为自己代盐”的老板。
“产品经理”之门洞开,新《广告法》对明星代言的种种限制将形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