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暴风集团携手关联方 投资1000万设立暴风影业)
摘要:暴风集团7月17日晚间公告称,公司与关联方暴风鑫汇、吕宁、王原等4方拟签订出资协议,拟共同投资1000万元设立暴风影业(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暴风影业”)。公告称,各方通过合作,成立以影视文化发展为主的企业,实现共赢发展。其中,上市公司出资350万元,占暴风影业股权比例的35%,暴风鑫汇出资300万元,占股权比例的30%,吕宁出资250万元,占股权比例的25%,王原出资100万元,占股权比例的10%。由于暴风鑫汇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鑫直接控制的企业,吕宁为公司副总经理,此次投资构成关联交易。
暴风集团介绍,暴风影业将以开发原创IP为核心,在IP购买、IP制作、影视剧购买、影游互动等产业链进行深度挖掘,依托公司现有业务基础,全面覆盖包括影视剧、综艺、网络文学、动漫、游戏、影业等优质IP 资源,实现在公司大娱乐平台上的互相联通、推广,最大化的挖掘内容价值,夯实公司DT 大娱乐平台的内容基础,增强公司现有各业务平台的内容支撑。未来,暴风影业将与行业内的优秀企业开展合作,如江苏稻草熊影业有限公司。
暴风集团表示,此次投资设立暴风影业,旨在把握影视文化产业的发展趋势,战略布局上游内容产业,即影视的研发、制作和发行,进一步完善公司“DT大娱乐”战略,提高公司多平台竞争力,打通公司娱乐产业链。
同日暴风集团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由于此前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方案未获得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此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事项。
附公告全文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暴风影业(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7月16日,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暴风影业(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概述
(一)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1、对外投资及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与关联方暴风鑫汇(天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暴风鑫汇”)、吕宁、王原等4方拟签订《暴风影业(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出资协议”)。协议约定,公司、暴风鑫汇、吕宁、王原拟共同投资人民币1,000万元设立暴风影业(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最终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暴风影业”),其中公司出资人民币350万元,占股权比例的35%,暴风鑫汇出资人民币300万元,占股权比例的30%,吕宁出资人民币250万元,占股权比例的25%,王原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占股权比例的10%。各方通过合作,成立以影视文化发展为主的企业,实现共赢发展。
2、关联关系概述
暴风鑫汇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鑫先生直接控制的企业,暴风鑫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公司与暴风鑫汇共同投资,构成关联交易。
吕宁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公司与吕宁女士共同投资,构成关联交易。
(二)审批程序
1、本次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冯鑫先生回避表决。
2、对于本次事项,已获得独立董事的事先认可,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该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3、此事项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三)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一)暴风鑫汇
名称:暴风鑫汇(天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C区二层209(TG第62号)执行事务合伙人:暴风控股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冯鑫)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
合伙人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暴风控股有限公司占暴风鑫汇认缴出资比例的1%,冯鑫先生占暴风鑫汇认缴出资比例的98%,范佳佳占暴风鑫汇认缴出资比例的1%。
暴风控股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鑫先生直接控制的公司,冯鑫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亦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范佳佳女士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二)吕宁,女,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1年出生,住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吕宁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三、交易对手方介绍
除暴风鑫汇、吕宁女士外,其他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如下:
王原,女,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5年出生,住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原女士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根据出资协议约定,暴风影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暴风影业(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冯鑫
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经营范围:电影放映;电影发行;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票务代理(不含航空机票销售代理);电视剧制作发行;网络剧制作发行;综艺节目制作发行;游戏联运;电脑图文设计、制作;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帐、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经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帐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企业管理咨询;版权贸易;出租商业用房;计算机系统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电影发行、电影放映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上述事项以工商部门最终核准的内容为准。
五、出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注册资本
1、各方均采用货币形式出资,且应于约定时间内,将各自货币出资按约定存入暴风影业(或临时)帐户。
2、各方出资未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不得转让。
3、各方一致同意,暴风影业的利润分配、股息派发以章程约定为准。
4、各方出资额、所占比例及缴纳期限、方式以下表为准:
序号出资方出资额(人民币/元)所占比例
1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500,000 35%
2 暴风鑫汇(天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00,000 30%
3 吕宁2,500,000 25%
4 王原1,000,000 10%
总计10,000,000 100%
(二)责任
公司、暴风鑫汇、吕宁、王原以各自的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暴风影业承担责任,暴风影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由于设立暴风影业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由设立后的暴风影业承担。
(三)法人治理结构
1、暴风影业设立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暴风影业设立执行董事。由公司提名。执行董事为暴风影业的法定代表人。
3、公司设监事,由暴风鑫汇提名并任免。
4、暴风影业设立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执行董事委派,经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职权,负责暴风影业的经营管理工作。
(四)违约责任
协议各方应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因一方未按期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导致暴风影业不能成立时,该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暴风影业的设立费用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暴风影业依法成立后,该设立费用经暴风影业股东会确认后由其承担。暴风影业因故未能设立时,已支付的设立费用由导致其不能成立的责任方承担,如不因任一方的责任造成暴风影业不能设立的,由各方分担。
(五)协议生效
本协议由公司、暴风鑫汇、吕宁、王原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各自的授权代表)签字后即生效。
七、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对外投资是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各方均以货币方式出资,各方均按照出资金额确定其在暴风影业的股权比例,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有失公允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八、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及影响
(一)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影响
根据《中国文化产业年度发展报告(2015)》报告显示,文化产业作为一种新兴产业,已经成为主要经济增长点和引领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近年来我国影视内容产业市场规模持续快速增长。
公司是国内知名的互联网视频企业,拥有海量的视频用户,本次投资设立暴风影业,旨在把握影视文化产业的发展趋势,战略布局上游内容产业,即影视的研发、制作和发行,进一步完善公司“DT大娱乐”战略,提高公司多平台竞争力,打通公司娱乐产业链。
暴风影业将以开发原创IP为核心,在IP购买、IP制作、影视剧购买、影游互动等产业链进行深度挖掘,依托公司现有业务基础,全面覆盖包括影视剧、综艺、网络文学、动漫、游戏、影业等优质IP资源,实现在公司大娱乐平台上的互相联通、推广,最大化的挖掘内容价值,夯实公司DT大娱乐平台的内容基础,增强公司现有各业务平台的内容支撑。未来,暴风影业将与行业内的优秀企业开展合作,如江苏稻草熊影业有限公司。暴风影业将在合作过程中,进行资源深度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增强业务协同效益。
(二)本次对外投资的风险
投资项目实施前,尽管公司已经就相关业务后续经营状况进行了解与分析并判断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但是由于宏观经济运行及行业市场环境具有不确定性,仍然存在产业发生重大变革的可能性和收益产生时间不确定的风险。
九、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2016年1月1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暴风鑫汇发生关联交易(主要为对外投资)总金额为199万元。
2016年1月1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与吕宁女士发生关联交易。
十、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公司此次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是公司正常业务发展所需,各方均以货币方式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公司的股权比例,完全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交易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将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应当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全体独立董事认可,一致同意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公司此次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是公司正常业务发展所需,各方均以货币方式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公司的股权比例,完全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交易程序合法有效。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冯鑫先生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十一、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此次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属正常业务所需,产生有其背景合理。各方均以货币方式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公司的股权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对于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及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确认,并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中金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对暴风集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十二、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出资协议;
6、保荐机构意见。
特此公告。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17日